(2017)黑1282执恢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滕略江申请范广利确认合同无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略江,范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滕略江,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范广利,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滕略江申请执行范广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滕略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广利应支付申请人3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范广利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字第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