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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建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套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川E×××××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黄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建被经过此地正在执勤的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茜草派出所民警通知交警二大队民警出警处置。交警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建有醉酒驾驶摩托车肇事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黄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黄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黄建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嫌疑人黄建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黄建被抽取血液时的照片、被抽取血液密封袋照片、黄建和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黄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梅 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先光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