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胜全与刘俸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胜全,刘俸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肖胜全,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刘俸侨,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肖胜全与被执行人刘俸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肖胜全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俸侨偿还申请人肖胜全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俸侨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将相关账户冻结;同时通过工商部门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在成都市高新区及龙泉驿区投资开办两家公司,但均被吊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