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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与被告王红、聂影、聂驰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王红,聂影,聂驰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575号原告:谢斌,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王红,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聂影,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聂驰欧,男,200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与被告王红、聂影、聂驰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斌承担。审判员 曹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梓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