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费群会、董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群会,董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群会,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占伟,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光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琳芳,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费群会因与被上诉人董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群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费群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费群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6元,减半收取6358元,由上诉人费群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黄跃敏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