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雨林与被执行人周得吾、彭翠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林,周得吾,彭翠华,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雨林,男。被执行人:周得吾,男。被执行人:彭翠华(系周得吾之妻),女。被执行人:周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雨林与被执行人周得吾、彭翠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得吾、彭翠华、周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周得吾、彭翠华、周敏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雨林本金及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366元,共计31456元。但被执行人周得吾、彭翠华、周敏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得吾在中国银行绍兴柯岩支行处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得吾在中国银行绍兴柯岩支行处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24800元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账号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