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庄建荣、张振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荣,张振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665号申请人庄建荣,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张振腾,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原告庄建荣诉被告张振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庄建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振腾所有的座落于汕尾市香洲路北侧奎山河西侧龙富怡景C栋908房(汕尾交××)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人民币194480元)。申请人庄建荣提供了其座落于海丰县附城镇云岭山庄映湖苑27栋中梯18B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海建房证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建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振腾所有的座落于汕尾市香洲路北侧奎山河西侧龙富怡景C栋908房(汕尾交××)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人民币194480元);查封期限三年。二、对申请人庄建荣提供作担保的座落于海丰县附城镇云岭山庄映湖苑27栋中梯18B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海建房证私字第××号)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92.40元,由申请人庄建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