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素红与王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红,王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509号原告王素红,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党志丹,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宾,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145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红与被告王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红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红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