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雨晴诉被告张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雨晴,张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2057号原告:郑雨晴,女,1989年4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张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原告郑雨晴诉被告张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雨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雨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力立即返还原告时风250农用车及拖车一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时风250农用车及拖车一台,购车价款为20000元。因被告需要暂时用车,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将该车辆交付原告。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将车辆交付原告。张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日,原告郑雨晴与被告张力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时风250农用车及拖车一台,购车价款为20000元。因被告需要暂时用车,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将该车辆交付原告。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将车辆交付原告。2017年10月16日,原告郑雨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力立即返还原告时风250农用车及拖车一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力收取原告郑雨晴购车款后,依法负有交付车辆的义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郑雨晴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力返还原告时风250农用车及拖车一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郑雨晴时风250农用车及拖车一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世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