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30日因冒用他人身份换领登机牌被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罚款一千元。2017年7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色情卡片五十六张。2017年7月1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海在临海市都市商务等宾馆发放印有联系电话的色情卡片招揽嫖客,约定好卖淫的形式和价格后,再联系足浴店老板徐某2(另案),徐龙姑指派店内的卖淫女刘某、蒋某、蔡某等人到宾馆指定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告人陈海与徐某2、卖淫女进行获利分成;同时被告人陈海自己联系卖淫女卢某、曾某1等人到宾馆指定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告人陈海与卖淫女进行获利分成。至案发,被告人陈海介绍他人卖淫达40次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许。2017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海在临海市金港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帐截图、监控截图、通话详单、色情卡片、视频校正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蒋某、蔡某、卢某、曾某1、任某1、葛某、周某、朱某、黄某、陈某、张某、方某、项某、金某1、徐某1、俞某1、任某2、任某3、曾某2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海及同案人员徐某2的供述;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海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色情卡片五十六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