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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志中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志中,曾用名王微、刘野,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兴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志中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忠民、金航宇,被告人崔志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崔志中在兴城市菲绅酒吧内喝酒时,无故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扔向酒吧内的液晶屏幕,致屏幕损坏,酒吧经营者张某与崔志中协商未果后报警,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崔志中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当众辱骂民警,民警遂将崔志中强制带至温泉派出所接受调查,到达派出所后崔志中仍拒绝配合工作并将民警陈某左手手腕咬伤。经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液晶屏幕价值人民币3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志中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2、王某2证言,民警陈某、李某、鲍某、张某的自述材料、辨认笔录。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民警陈某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志中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法袭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志中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志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崔志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的屏幕损失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崔宝民审 判 员  张 茉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杨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