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中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030号原告: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岷江路52号。负责人:乐道荣,董事长。被告:浙江中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368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祖光,董事长。原告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计2898元,由江苏新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丽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