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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文龙与鲁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龙,鲁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125号原告:余文龙。被告:鲁忠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龙与被告鲁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文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余文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延文书 记 员  曹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