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文龙与鲁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龙,鲁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125号原告:余文龙。被告:鲁忠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龙与被告鲁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文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余文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延文书 记 员 曹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