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强某与杜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强某,杜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特5号原告强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与被告杜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