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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强某与杜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强某,杜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特5号原告强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与被告杜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