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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监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岳阳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龙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岳阳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龙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监4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岳阳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北辅道8号5楼。法定代表人:吴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平,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方龙洲,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龙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后[案号:(2012)楼执字第567号],一直未能执结。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久拖未执,且该公司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后,超过六个月未执结,不宜继续执行本案。申请人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2)楼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岳阳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龙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案卷移送给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