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方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孔,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9时许,陆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泥淮路龚集北侧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李方孔无证酒后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碰撞,两人受伤,两车损坏。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了结伤情时发现李方孔有酒后驾驶嫌疑,由该医院专业人员抽取李方孔血样三份依法定程序送检。同年3月2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方孔血液酒精含量为188.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同年4月23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李方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方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情况说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陆某、焦某的证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鉴所[2017]法毒检字第267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孔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方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方孔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方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