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444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娜娜,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化名“李静”,冒用他人照片与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谈男女朋友,多次以看病、还债等借口骗取刘某共计41700元。案发后,吕某某家属代为退还刘某2万元,余款与刘某达成还款协议并部分履行,刘某对吕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田某证言,转账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还款承诺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4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吕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吕某某表示谅解,对吕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范红海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