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艳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董艳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董艳秋,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13#1-3-2,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0207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董艳秋,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13#1-3-2,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0207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董艳秋,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13#1-3-2,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0207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董艳秋,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13#1-3-2,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0207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699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董艳秋,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13#1-3-2,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0207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