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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尚红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尚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92号罪犯杨尚红,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红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976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3月29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尚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尚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七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2667分,获得表扬四次(二O一七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293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缴交财产刑5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46元,此次减刑仅缴交5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根据规定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杨尚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