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702号、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昌成、董玉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成,董玉坤,董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702号、703号申请执行人:郑昌成,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董玉坤,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董经俊,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皖1524民初1784号、(2017)皖1524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土地征收赔偿款进行了冻结。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两案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家庭土地征收赔偿款188400元支付给申请人,并交付两案执行费,此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玉坤、董经俊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土地征收赔偿款18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