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安徽腾新电气有限公司、冉钊、黄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安徽腾新电气有限公司,冉钊,黄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谢亚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冉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跃,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腾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冉钊,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黄卫,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简称冉艺公司)、安徽腾新电气有限公司(简称腾新公司)、冉钊、黄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冉艺公司、腾新公司名下的财产。2017年8月9日淮北市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冉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0月1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下达(2017)皖06破申5号通知书,要求本院立即解除对冉艺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中止对冉艺公司的执行程序。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2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