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薛峰、王建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峰,王建成,陈春霞,陈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薛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春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春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峰与被执行人王建成、陈春霞、陈春涛借款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标的267220.0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