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伍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732号原告:伍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某,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伍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