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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桂玲与被执行人贝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玲,贝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玲,女,汉族,1951年5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宝明,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系赵桂玲之子。被执行人贝晓华,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人赵桂玲与被执行人贝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桂玲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