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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贵林、何维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贵林,何维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财保16号申请人:钱贵林,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大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莉,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何维标,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楚雄市。申请人钱贵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维标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北侧“鹿港一号”东区I幢D-4号2-4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578273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维标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北侧“鹿港一号”东区I幢D-4号2-4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号),限额为578273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411元,由申请人钱贵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普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