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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思静与王振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静,王振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972号原告李思静,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卡尔迪雅(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振茜,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北京华诚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静与被告王振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静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振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静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思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