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光玉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玉,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胡光玉,男,1969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8512349-7。法定代表人:刘佩,院长。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