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7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湘0407执异14号异议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徐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义、罗森,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友,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徐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附115号。法定代表人:易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以本院(2016)湘0407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银海公司、衡阳市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已严重超出申请人仲裁申请所主张的标的,属超标的查封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超标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提供的评估报告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8月31日,湖南万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组织听证审查,异议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锡凯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杨仕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欣校对责任人:陈锡凯打印责任人:龙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