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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8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顾香明、吴志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香明,吴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8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香明,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被执行人吴志祥,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香明与被执行人吴志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志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志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偿付工程款133655元、利息2645元、违约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3元、申请执行费2095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顾香明与被执行人吴志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香明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香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