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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734陈玮与邹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玮,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陈玮,女,198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鹏,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玮与被执行人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邹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玮借款33000元及其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4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判决义务。2.于2017年4月25日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3.于2017年5月3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地产登记信息。4.于2017年10月16日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钱国明进行了电话联系,其反映被执行人邹鹏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没有必要来本院接受谈话。要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2017年10月24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能否变价。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询的财产情况外,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胡妙江审 判 员  王海华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维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