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龙义故意伤害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龙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龙义,曾用名夏龙谊,化名张军,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道七委*组,农民。2014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3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商瑶、于沁菲(实习),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龙义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西平、李凯悦、李想、张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夏龙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陕刑终7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陕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夏龙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夏龙义及其朋友柳洪臣(已判刑)在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西安顺通管道安修部焊架子车时,因价格问题与安修部人员暨被害人李彦鹏、张强发生争执、撕扯,被安修部人员赶出安修部。夏龙义遂将此事告知其兄夏龙友(已判刑),让夏龙友帮忙报复安修部人员。当日下午14时40分许,夏龙义、柳洪臣、夏龙友和其纠集的绰号为“袜子”的男子(姓名不详)持刀具来到安修部。夏龙友持刀逼住在门口干活的张伟和王晓辉,夏龙义、柳洪臣和“袜子”持刀进入安修部,对在安修部干活的张强实施殴打,李彦鹏闻讯从办公室出来,张伟、王晓辉后亦进入安修部,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夏龙义在李彦鹏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夏龙义、柳洪臣被追来的安修部人员堵在出租车内,柳洪臣乘机逃跑,夏龙义所持刀具被安修部员工王高战夺下放在出租车内,王高战驾车前往派出所途中,夏龙义跳车逃跑。李彦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彦鹏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强的伤情已达重伤。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龙义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李彦鹏、张强,致李彦鹏死亡,张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龙义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夏龙义与安修部人员发生争执后,将此事告知其兄夏龙友,夏龙友又纠集“袜子”,提议下午去报复安修部人员;案发时,夏龙义持刀将李彦鹏捅伤致死,其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夏龙义、柳洪臣因焊架子车的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张强发生争执,后被李彦鹏等人赶出安修部,夏龙义等对此应采取理智合法的方式处理双方发生的矛盾,但夏龙义等人却纠集夏龙友等人准备刀具再次来到安修部,对被害人李彦鹏、张强等人实施报复。故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夏龙义报复伤害他人,本应依法惩处,惟在本案审理中,夏龙义亲属与被害人张强及被害人李彦鹏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夏龙义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夏龙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龙义上诉提出,其虽参与犯罪,但并未捅刺致死被害人李彦鹏,原判对其量刑有重。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夏龙义致死被害人李彦鹏的证据不足,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夏龙义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对夏龙义量刑有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夏龙义故意伤害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1999年1月20日,“顺通管道安修部”员工李铁梅报案,称当日下午两点左右,有四名男子到“顺通管道安修部”将老板李彦鹏、员工张强捅伤,李彦鹏已死亡,张强昏迷不醒。公安人员经调查后,确定安修部隔壁航专幼儿园的临时工夏龙义等人有重大嫌疑,遂对夏龙义等人进行网上追逃。2004年7月6日,柳洪臣在吉林省延吉市被抓获。2005年6月28日,夏龙友被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抓获后移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警大队。2014年3月11日,延吉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在延吉市公园街恒润第一城附近将夏龙义抓获,夏龙义对其在西安市用刀捅刺一名男子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张强陈述,1999年1月20日中午12时许,一高一低两个年轻小伙到店里要修架子车。他说五块钱,对方说只给一块钱,他就让小伙到别的地方去焊。这时,其中个子低的小伙就抓住他的领口,说焊也得焊,不焊也得焊。李彦鹏从里面出来把这小伙推出去了。这时,王高战和另外几个干活的都回来了,那俩小伙就回航专幼儿园了。过了五分钟,幼儿园里出来一个老师,说那俩小伙是幼儿园的临时工,不好好干,下午就走人了,老师让他把车焊好,他就把车焊好了。下午15时许,他戴着面罩在安修部的大棚下焊活,从面罩的缝中看到有个人从大门向他走来。他卸下面罩刚起来,就被用刀捅了。这时他发现对方共有四个人,都拿刀。一个小伙子拿刀站在门口,另外两个用刀架在张伟、王晓辉脖子上不让动。他则拿个角铁和捅他的人对打,他还喊叫来人,李彦鹏就从里间的办公室出来,和他一起与对方打,对方四个人都上前帮忙,张伟、王晓辉也过来,对方就分开跑了,他们去追,当他刚追了五六米肚子疼,眼前都是黑的,后面的事他就不知道了。3、证人张伟证明,他是顺通管道安修部的员工。1999年1月20日中午快12点时,张强正准备给航专幼儿园焊架子车,对方是两个人,其中一个小伙问张强价钱,张强说5块钱,那小伙说1块钱焊不焊,张强说不焊。后来那小伙逐渐加钱,一直说到5元钱,张强还不给焊,那小伙就拉着张强的胳膊说,你牛的还不给焊。张强让对方松手,那人不放。这时,老板李彦鹏从里面出来,把那小伙推了一下,质问小伙想干啥。随后,他和王晓辉、王高战、李彦鹏、张强等五人就在店内将那小伙用拳头胡乱打了一顿,小伙就跑了。小伙跑了之后,航专幼儿园的园长来说让把架子车焊好,他们就焊好了。当天下午14时40分,他正在焊防盗门,听到“咚”一声,他赶紧卸下面罩,对方有一个人喊“不许动”。他看到早上来焊架子车的小伙还带了一个小伙和张强正在打架,老板李彦鹏也从店里出来和这些人纠缠在一起了。这时,和张强打架的小伙就跑了,他、王高战、李彦鹏追对方四个人,李彦鹏跑了一会就跑不动了。他和王高战追到土门转盘,那人上了出租车,他把出租车挡住了,当时抓住了两个人。回过头来,他们见李彦鹏全身是血,倒在土门转盘8路车站附近,他们就挡了个三轮车把李彦鹏送到军工三院。过了一会儿,张强也到了医院。等他们安排好张强,医生说李彦鹏死了。另证,对方四个人每人都带一把刀,他能认出来焊架子车的小伙,有1.75米左右,长发。对方四个人来的时候,他刚卸下面罩,就有个人说不许动。他等人跑了之后,拿根钢管追赶。对方是向两个方向跑的。4、证人王晓辉证明,1999年1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张伟、王高战三人从高新干完活回到顺通安修部时,李彦鹏、张强还有李铁梅三人在安修部里。有两个男青年在跟张强谈价钱,张强说5块钱,两人嫌贵,张强不给焊,这两人要打张强,李彦鹏就把这两人推出了安修部,但这两人又冲进安修部,李彦鹏就动手打这两人,他们几个全上去用拳头打这两人,打到外面后,航专幼儿园的一个女教师上来劝架,他们就住手了,两个青年进了航专幼儿园的院子,事情就完了,当时,那两个男青年也没伤。劝开架后,女教师说那两个男青年是航专幼儿园的,准备开除掉,让李彦鹏别跟那俩人计较。下午15时许,他和张伟正在门外焊防盗门,过来了四个人,其中有中午来焊架子车发生矛盾的那两个人。他看清了三个人手中拿着匕首,另一人手中也拿着工具,具体是什么他没有看清。其中两个用匕首逼着他和张伟,不让动,他和张伟在原地没动。中午来过的两个人冲进了安修部,这两人一进去就打起来了,用匕首逼他和张伟的两个人也冲了进去。他和张伟一人拿了根钢棍往里跑,他刚进去,那四个人就往出跑。他们老板李彦鹏、张伟、王高战就冲出来追往南跑的三个行凶的人,他往北跑追另一个凶手。他刚追出去几步,张强在安修部门口喊肚子疼,他就没再追,返回后和隔壁理发店的老板把张强送到军工三院抢救。他们到军工三院时,见李彦鹏也被送到该院,李彦鹏已经死了。5、证人王高战证明,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他和王晓辉、张伟三人从高新干完活回到航专西门的顺通安修部,航专幼儿园拉垃圾的架子车放在安修部门口,张强正拉焊线准备焊车。这时,航专幼儿园出来一高一低两个年轻人,问焊车多少钱,张强说五块,这两人说一块。张强说不焊,对方又说三块,张强说不焊了,就进了门里边。张强进房子后,低个男子跟进去说,给你钱还不焊,说着就揪住张强的领子,两人就撕扯在了一起。李彦鹏见这情况就把低个子往外推,高个子想上去打人,他们几个就围上去,那两个小伙就往航专幼儿园跑,他们追了几米就没再追。过了一会儿,航专幼儿园园长过来让他们别跟那小伙说了,让他们帮着把车焊了。还说那高个子是东北的,人不行,准备开除了。下午15时许,他正在隔壁理发店理发时,从玻璃门看见张伟拿了一根铁管子往南跑。他冲出理发店,看见三个男青年往南跑,张伟、李彦鹏在后面追,他想肯定是打架了,就也开始追。追到土门611汽车站附近,那三人正在挡出租车,发现他们坐车已经追上了,有一个跑掉了,另外两个人挡住了一辆蓝色奥托出租车,他和张伟堵住车门,车上的一个开门跑了,里边还坐了一个男青年,就是中午来修架子车那个高个子。这时李彦鹏也赶到了。他们打开车门,高个子手里还拿着一把一尺长的匕首,他扑上去从这人手里夺下了刀,用双手卡住这人脖子。张伟从南面车门用铁管在这人腿上身上乱捅。他让司机把车往派出所开,女司机不开,他就坐进驾驶室,把车往派出所开。车开出五十米远,他听到后边车门响了一声,同时有人跳下车的声音,他回头一看,那个人已经滚下车跑了。他下车去追,一直追到二环南口,都没有追上。他返回土门找张伟、李彦鹏,在611车站附近围了一堆人,有人说把人捅了,已经送到医院了,他想应该是军工三院,去后医生说李彦鹏已经死了,张强正在打吊针。出租车副驾驶室放着的匕首应该是他抢下来后放在那的。6、证人王霖虹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航专幼儿园园长。案发当天上午,她让单位的临时工东北人夏龙义把垃圾车焊一下,夏龙义就把车推到顺通管道安修部去焊。回来的时候,夏龙义一人回来,她就问夏龙义车呢,夏龙义说车子在外面焊,她就说也不问好价钱,到时人家胡要价怎么办。说着他们俩一起出了幼儿园,出来的路上,碰到了夏龙义的一个老乡,此人身高1.60米,身体比较结实,他们三人一起到了焊车的地方。到后,夏龙义问多钱,对方说5元,夏龙义的朋友说1、2块就行了,对方一听就收拾东西不愿意干,夏龙义的朋友就上前拉这人,双方发生矛盾,对方出来了四五个人就打夏龙义的朋友,夏龙义就上前拉架,她也上去拉架,后来就将双方拉开了。经王霖虹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夏龙义是他们幼儿园的临时工。7、证人侯晓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航专幼儿园的炊事员。案发当天,临时工夏龙义不在幼儿园干了,他帮忙把夏的东西放三轮车上。当天中午12时许,夏龙义的朋友“小柳”(柳洪臣)来他们宿舍,他见“小柳”的两只眼睛下面有抓痕,就问是不是和媳妇打架了,“小柳”说是因为电焊价钱的事,跟修理部的人打架了。小柳还说“这不行,得找几个人把他做了”,他还劝小柳不要惹事,小柳没吭气,他感觉小柳要报复维修部的人。另证,夏龙义身高1.72米左右,较瘦,留长发,案发当天穿黑皮夹克。“小柳”身高约1.67米左右,一般身材,上唇有胡子,穿灰色衣服。)经侯晓伟混杂辨认,确认张全良是案发当天蹬三轮车帮夏龙义搬家拉东西的人。经侯晓伟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夏龙义就是1999年在他们幼儿园工作的临时工。8、证人张全良证明,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他蹬三轮车在土门盘道附近拉活,有一个20多岁的小伙叫他帮忙搬东西,该小伙1.7米左右,还有一个1.6米左右、20多岁的小伙帮这小伙搬东西。他们三人走到庆安福利区时,那两人在一家饺子馆门口让他停车,与路边一个约30多岁,身高1.7米左右,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说话,该男子也推一辆三轮车,车上有行李。他们一起把高个男子的东西搬到30多岁的男子的三轮车上。他则拉着小个子的东西继续朝西走,他见小个子的脸上有伤,就问小个子脸咋了,小个子说西安人欺负他,有四五个人把他打了,他非收拾这几个人不行,他还劝那小个子别去。9、证人薛敏证明,她是出租车司机,案发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她开车由西向东走到土门转盘时,从北面跑过来两个人拦车,其中一人手里还拿了一把刀,她没敢停车,但因车开的慢,那两人就从车两边分别上了车后座。同时,有四五个人追到车前,喊那两人是杀人犯。那两个人用刀逼她开车,她没敢开,拔了钥匙下车。追上来的几个人要车钥匙,说要把车开到桃园路派出所,其中一个就拿车钥匙,另外几个用棍子打那两个人,那两个人其中一个从左侧开门下车跑了,这四五个人就追。另外一个人手中的刀被夺下,被打得躺在后座上。拿钥匙的人便开车,可没多久,后座的人就跳车跑了,跑时还掉了一只鞋。当时被夺下的刀是把有手柄的单刃匕首。10、证人祁雪朋证明,她在航专门口卖糖葫芦。案发当天上午,航专幼儿园的两个年轻人到顺通管道部焊垃圾车,因为价钱的事,发生打架,航专幼儿园园长说了些好话,把车子焊了。下午2时许,早上打架的两个年轻人又叫了两个年轻人来到顺通管道安修部,当时有三人冲进去打。外面还有一个带刀的男子。顺通管道部的人就去追那四个人,该四人有一个往北跑了,其余三人向南跑了。在外面砍人的人是向南跑的。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沣惠南巷1号,西安航专西门外南侧的顺通管道安装部,位于航专15号楼西南墙角外搭的简易房内。门朝西开,为铝合金推拉门,完好。室内南北宽350cm,东西长700cm。室内靠东墙摆放着钢筋等杂物,靠南墙摆放着铁货架,靠北墙由西向东摆放铁钳、空压机、三兜桌等物,北墙上距门140cm处有一门洞,门洞内为宽220cm,长800cm的简易棚。报案出租车为蓝色奥托牌汽车,车后门外侧有25×2cm2的不规则红色斑痕,门外沿及玻璃外侧有红色指纹、掌纹(已拍照)。车左后门外侧有1×1cm2的不规则红色斑痕。车后座左侧有1cm2的两个红色斑痕(已拍照提取)。车内驾驶座前有一6号半的右脚皮鞋一只,副驾驶座下有一单刃刀,长32cm,宽2.7cm,刀上有血迹(已拍照、提取)。12、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公莲刑法[1999]5号鉴定书证明,法医学检验:男性尸体,上着白底蓝条衬衣,左上口袋处有一2.6cm刺破口,衣服前胸两侧有大面积血迹。下穿牛仔裤,内为黑毛裤,完好无损。尸体长172cm,头皮无损伤,未触及凹陷性颅骨骨折,胸廓对称,未触及肋骨骨折,左锁中线第五肋2.6×0.7cm刺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创腔深达胸腔。开胸后见胸腔左侧积血1200ml,呈流动状及少许凝血块,左肺下叶1.8×0.1cm刺创;心包破裂,心包腔内积血80ml,心尖部右侧0.6×0.3cm刺创,与右心室贯通。腹腔脏器位置正常,未见损伤。分析说明:死者胸腔左侧积血1200ml,左肺破裂,右心室破裂,符合失血死亡。胸部左侧之刺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其致伤物为一有一定长度之单刃锐器。结论:李彦鹏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13、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2004)公莲刑法字第(115)号鉴定书证明,张强病历摘要:打架时被人用尖刀刺伤右上腹部。专科检查:右上腹肋下2cm腹直肌外缘3cm长皮肤裂口,边缘齐。入院诊断为腹部损伤,胃破裂,大网膜挫伤,失血性休克。法医检查:右上腹1.2cm×0.1cm、右下腹5×0.3cm纵形(手术瘢痕),均愈合平整。分析说明:伤者被人砍刺伤腹部,造成胃破裂、大网膜挫伤。张强的伤情已达重伤。14、西安市公安局(99)西公刑技法物字第44号、(2004)西公刑技法物字第43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送检蓝色车座套上血迹为B型人血。送检现场提取刀刃部血迹为AB型人血。送检车右后门把上血迹为A型人血。送检左后门把血迹为B型人血。李彦鹏血样为A型。柳洪臣血样为B型。张强血样为AB型。夏龙义血型为B型。15、同案犯柳洪臣供述,1999年1月,他和当时的女朋友王欢到陕西西安找朋友夏龙义玩。一天中午,他陪夏龙义到夏龙义工作的幼儿园隔壁一家电焊部焊架子车,夏龙义因为价格问题和电焊部的人吵了起来,对方四五个人围着他和夏龙义打,把他俩给打跑了。打完架,他先到幼儿园夏龙义的宿舍,还给夏龙义同宿舍的小侯说了打架的事,后来,他帮夏龙义把东西搬到夏龙义他姑家。搬完家后,夏龙义说去找他哥夏龙友,让他哥找人去打电焊部的人,他俩就去找夏龙友。他们三人一起吃了饭,夏龙义把电焊部的事告诉了夏龙友,夏龙友说下午一起去打电焊部的人,夏龙义说下午去时带上刀。吃完饭,他回家取了菜刀,夏龙义带了一把匕首,在幼儿园旁一个路边和夏龙友汇合。他们三个来到电焊部,不知是夏龙友还是夏龙义用匕首架在对方一个人的脖子上,对方有三四个人手持铁管、铁扳手打他们。他转身就往电焊部左边跑,没跑多远他就被对方追上了。对方将他拉到一辆出租车上,要把他拉到公安局,但是出租车在原地没有动,他就又跑了。他回家后,半夜夏龙义跑到他家来,说把对方捅伤了,其门牙被对方打掉了,鞋也掉了,裤子也破了,上面有很多血。当时他身高1.63米,留胡须,夏龙义1.7米左右,没有留胡须。16、同案犯夏龙友供述,案发当天中午,他和朋友“袜子”在西安市土门市场附近的一个饺子馆吃饭,他弟夏龙义和其朋友过来说他俩在一个电焊部修车时,与修理工发生口角还被修理工打了,他让他弟和其朋友先回去等着。他和“袜子”回到住的地方,他带了一把尖刀和“袜子”一起去找他弟。他弟的朋友拿了一把菜刀,他弟和“袜子”带的是尖刀。他们四人在土门十字西南角的剧场汇合,然后一起到了打架的地方。当时,电焊部门外有两个人在焊门之类的铁架子,他问夏龙义有没有打他们的人,夏龙义和其朋友都说没有,他担心打起来门口的人会把他们堵在里面,就上前用刀把门口的两个人逼住,叫门口的人不要动。他弟夏龙义等三人就拿刀往里面冲,他听见里面打斗了很短的时间,他弟他们就往外跑,他也转身往北跑,里面的人也追出来。他跑了一段,发现没人追他,就顺着土门市场向南找夏龙义等人,他走到市场南门外,看见一个男的捂着肚子躺在地上,旁边还围了好多人,他想可能是刚才被捅的。他回到朋友“袜子”那儿,“袜子”正准备走,说有人被捅了,夏龙义被对方抓住了,他听了之后就跑了。17、上诉人夏龙义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证明,1999年春节刚过,他在西安航专幼儿园当保安。有一天,他和柳洪臣在航专旁边的电焊部焊三轮车,电焊部的一个男的接待他们,那人看了要焊的东西说要五元钱,柳洪臣说五角钱行不。电焊部的男子啥都不说就提着工具进屋里了。柳洪臣抓住对方胳膊问焊不焊。对方转身就给了柳洪臣一拳。这时,从电焊部里又出来两三个人把他和柳洪臣打了一顿,他俩见对方人多就回家了。他回到他哥夏龙友的租住处说了被打的事后,夏龙友就叫来一个朋友,他们四人就每人拿一把刀到电焊部去了。他当时拿一把20多公分长,刃宽3公分的单刃尖刀。他哥拿一把十几公分长小匕首。柳洪臣拿了一把菜刀。他哥的朋友拿的也是一把匕首。到电焊部门口后,他哥拿刀逼着门口的一个人不让动,另一个小伙站起来和他吵了起来,他用脚踢了那人一脚,那人没有还手。他们三人拿着刀就进到房子里和里面的两个男子人骂起来。正骂时,从安修部里面的房子冲出来一个身体很壮实的男的,举着一个大铁锤就冲他过来了,他用手里的刀朝这男子的左腹部捅了一下就跑了。后来,他和柳洪臣被对方堵在车上,柳洪臣从另一个门跑了,他则被对方抓住了。对方把他的刀夺走,用铁棍把他牙打掉了,还留下一个人开车想带他去派出所,其他人去抓他的同伙去了,开车的男子刚起步,他就开车门跑了。这些年,他一直化名“张军”在延吉市打工,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3月28日,夏龙义指认西安市西二环航专幼儿园北侧的一处门面房就是当年的作案现场。夏龙义指认案发现场照片中出租车内的刀具是其1999年1月20日在电焊部打架时捅人的匕首。18、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5)莲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莲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柳洪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犯夏龙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龙义因焊接架子车的价格问题与安装修理部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后,不能冷静处理,遂伙同他人持刀闯入安装修理部报复,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夏龙义引发事端,纠集同伙,又系致被害人李彦鹏死亡的直接凶手,显系主犯。对夏龙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夏龙义归案后,多次供述了自己捅伤李彦鹏的犯罪事实,其供述和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血型鉴定、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其持刀捅刺致死被害人李彦鹏的犯罪事实;夏龙义、柳洪臣因焊架子车与被害人张强发生争执后,当张强不愿再给夏龙义、柳洪臣焊车时,柳洪臣抓住张强衣服,致双方矛盾升级,后被李彦鹏等人赶出安修部,但夏龙义事后又纠集其兄夏龙友等人持刀再次来到安修部实施报复,夏龙义、柳洪臣挑起事端,被害人将其赶走的行为并无过错;原判在考虑到夏龙义亲属与被害人张强及被害人李彦鹏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谅解,已对夏龙义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代理审判员 张清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