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洪斌与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斌,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尹洪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华联东侧建开院内。法定代表人:徐秀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尹洪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