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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叶志龙、杨卫东、刘永发与被告刘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龙,杨卫东,刘永发,刘树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447号原告叶志龙,男。原告杨卫东,男。原告刘永发,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平,男。委托代理人曹新初,男。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龙、杨卫东、刘永发与被告刘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龙、杨卫东、刘永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志龙、杨卫东、刘永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龙、杨卫东、刘永发撤回对被告刘树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红志审 判 员  曾 蔚代理审判员  胡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1、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