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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重庆海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海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重庆海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唐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向瑞云,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重庆海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1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海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6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