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2017)陕0429执77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