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蔡德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6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蔡德某,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54O713123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南山区立丰大药房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南路5O号京光海景花园C栋13H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抓获,于2017年6月2O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德某犯销售假药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蔡德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蔡德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蔡德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