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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洛兴机械加工配件厂与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洛兴机械加工配件厂,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洛兴机械加工配件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京华织唛厂隔壁。经营者:何锦全,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经四路东、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陈国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洛兴机械加工配件厂与被执行人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洛兴机械加工配件厂支付价款49310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洛兴机械加工配件厂负担2233元,被告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3.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10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城东新区经××、××路北侧的房地产。5.2017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告知书,告知其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建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