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余焕均、司徒咏文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余焕均,司徒咏文,梁志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马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焕均,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司徒咏文,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梁志泳,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余焕均、司徒咏文、梁志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职能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文 中审判员 李 嘉 林审判员 谭���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英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