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虞迎椿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虞迎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33号罪犯虞迎椿,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罪犯虞迎椿曾因赌博、吸毒,分别于2008年3月、2010年9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非法持有毒品、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分别于2013年6月6日、2013年6月9日、2014年8月9日、2014年8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五天。2015年10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虞迎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虞迎椿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团结他犯,讲卫生讲礼貌。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迎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虞迎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虞迎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迎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