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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保金与被执行人高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金,高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保金,男,1967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高玉富,男,196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现居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金与被执行人高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1444元,执行费24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玉富无法找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社保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