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明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195号被执行人马明山,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明山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明山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执行人马明山对本院(2017)闽0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责令被执行人夏忠伟立即退赔给被害人傅某人民币7451元”中的人民币6257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马明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