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秀芳,马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E座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东南侧(望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甲6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秀芳,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马智民,男,1944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秀芳、马智民其他民事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二亿六千零四十四万三百九十八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尚有人民币二亿二千零四十四万三百九十八元及利息等尚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向京审判员 张 耀审判员 潘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