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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帆与孔新新、徐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孔新新,徐红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5244号原告:杨帆,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黄田街道上白岩村建北路**号,现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新新,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徐红日,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杨帆为与被告孔新新、徐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孔新新、徐红日共同偿还原告杨帆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求:判令被告孔新新、徐红日共同偿还原告杨帆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20日,被告孔新新向原告杨帆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丈夫陈雷淼向被告孔新新汇款100000元。2017年7月24日,被告孔新新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给付借款,被告孔新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孔新新未还款。另查明,被告孔新新与徐红日于201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新新、徐红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帆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被告孔新新、徐红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