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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41陈乐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乐,陈乐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41号罪犯陈乐,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住沛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乐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2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绕线劳动,态度端正,每天都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