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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蛟河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第六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柱,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第六中学。法定代表人:陈冬梅,校长。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吉02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蛟河市第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950158.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80334.8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3日起算;以143587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5日起算;以233773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算;以92464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8820元,由被告蛟河市第六中学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90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第六中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第六中学无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蛟河市第六中学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蛟河市第六中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