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超与孙祥龙、王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超,孙祥龙,王晓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273号之一原告:范超,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祥龙,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晓双,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超与被告孙祥龙、王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超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双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行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超对被告王晓双的起诉。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功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