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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庆江与石少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江,石少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025号原告王庆江,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石少宾,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江与被告石少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