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庆江与石少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江,石少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025号原告王庆江,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石少宾,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江与被告石少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