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杨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杨武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272号原告:杨建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日,住西峡县城区。被告:杨武志,男,住西峡县。原告杨建伟与被告杨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杨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杨建伟负担。.0审判员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