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聪荣、林宜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聪荣,林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44号三层15轴至19轴交1/C轴至G轴,工商注册号码:440600000018513。被执行人:林聪荣,男,台湾地区台北县人,1957年9月2日出生,曾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宜静,女,加拿大居民,1978年1月1日出生,曾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与被执行人林聪荣、林宜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林聪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93220元及逾期担保费、利息、违约金(以119322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宜静提供的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路富景花园汇景苑A1座202房房产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105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佛南法执字第9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属被执行人林宜静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路富景花园汇景苑A1座202房的房产【权利证号:3831549】,拍卖得款1150000元,上述执行得款扣除评估费5375元、执行费14485.11元后,余款1130139.89元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该案中止该次执行。2017年2月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308号。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宜静在本案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林宜静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聪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聪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宜静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林宜静的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林宜静应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林聪荣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聪荣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恢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聪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林聪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黎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