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郑向荣、徐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向荣,徐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郑向荣,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林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江山市号,现江山市室。本院在执行郑向荣与徐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已通过点对点协查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林建名下所查询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7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林建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公园人家9幢1单元401室房屋,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0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徐林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7518元。另,申请执行人郑向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坐落于衢州市公园人家9幢1单元401室房屋系被执行人徐林建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财产,且有抵押贷款,该房产目前也实际有人居住,一时难以处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向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81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 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新伟书 记 员 吴馨宇